近日,涞水法院永阳法庭妥善化解一起离婚纠纷,并根据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5月7日生育儿子张小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频发。原告曾于2022年4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未果。之后,双方感情未有任何好转,一直维持分居状态。2023年8月,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之初,双方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周俊意识到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必须找到化解矛盾的突破口。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周法官发现:婚生子张小某长期由靳某的父母代养,靳某和张某作为监护人,主观上怠于承担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并没有尽到促进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的法定职责,依法应予以纠正。周法官从关爱呵护张小某的角度,用女性特有的柔情“用情疏导”,耐心做靳某、张某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张小某的负面影响,同时,从专业的角度释法明理“用法解惑”,告知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经过一下午的沟通,双方逐渐达成共识:靳某与张某自愿离婚;张小某由靳某抚养成人,张某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在作出调解协议的同时,为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呵护张小某健康成长,周法官依法向靳某、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其在约定时间到永阳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之后,靳某和张某签署了《主动履责承诺书》。
涞水法院始终把“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目标,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