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以案释法丨同学之间起争执,家长“出头”惹纠纷
作者:解寒晓  发布时间:2023-07-28 09:21:5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涞水法院永阳法庭周俊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学打闹,家长替孩子“出头”发生肢体冲突,引起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给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某天,李某听闻儿子小明与同学小强争吵过程中被小强殴打,感到非常气愤,在放学后找到同村小强的母亲周某“讨个说法”。期间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两人厮打在一起,同学之间的“小摩擦”升级成了家长之间的打斗。
冲突中,李某用手机将周某左侧额头砸伤,公安机关对此事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进行了行政拘留、罚款。双方就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周某于2023年7月以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涞水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000多元。

化解过程


承办法官周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既是同村邻居,两个孩子又是同班同学,如果案件不能妥善解决,容易心存积怨,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于是将双方约至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之初,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几句话下来火药味十足。
见此情形,周法官对原被告双方不理智处理纠纷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同时,改变调解策略,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从“同村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孩子们的“同窗情”出发,讲事实,摆道理,引导双方各退步,双方的态度逐渐松动。
于是,周法官再次组织“面对面”调解,经过“拉锯式”协商,双方分歧逐步减小。周法官趁热打铁,又带领双方共同学习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条,提示家长身教重于言教,要“依法带娃”,“以暴制暴”只会让矛盾更深。通过学习,原被告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当庭给付了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0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法官提示

孩子打架时,家长应保持冷静,客观地教育孩子,引导其认识对错,并通过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而非—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常言道,家长是孩子的老师,家长的—举—动都影响着孩子。




 
责任编辑:袁亚楠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