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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巧用诉前调解 一别两宽各安好
作者:解寒晓  发布时间:2023-07-28 09:11:03 打印 字号: | |


如果离婚已成定局,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桩好事。近日,涞水县法院特邀调解员杨秋芬诉前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案情简介

原告闫某与被告尹某于198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吵打,尹某长期在外居住。2021年上半年两人正式分居,矛盾日积月累,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于是,闫某向涞水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过程


诉讼服务中心收到案件后,认为此案适合诉前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案件指派给了特邀调解员杨秋芬,她立即展开工作,先后与闫某、尹某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和双方的想法。
经询,被告尹某同意离婚,并陈述原告有暴力倾向,双方存在矛盾已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调解员杨秋芬在确认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杨秋芬耐心的释法明理,想尽可能调解双方和好如初,但双方离婚的态度坚决。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


典型意义


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既有判决离婚的方式,也有调解离婚的方式。但大部分人不知道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之前,通常会有这样一个环节——诉前调解。
调解不止调解和好,也可调解和离。调解离婚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立和憎恶,且很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使当事人通过调解得到道德升华,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理性而健康地面对未来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袁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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