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好不容易情绪好点儿,你以后不要来了!”爸爸越说越激动,妈妈倔强的抱着小女儿不撒手,大女儿在旁边吓的手足无措……眼前发生的这一幕让执行女干警张静心酸不已。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1月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6年11月生育长女李大某,2018年6月生育一次女李小某。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分手,两个女儿均归父亲李某抚养。分手后,张某多次探望女儿均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允许每月接走两个女儿同住一天。
法官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直接抚养与陪伴,也需要未直接抚养一方的关怀与探望,但探望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判决原告张某于每月最后一周周六上午9:00至被告李某处将李大某和李小某接走,并于次日18:00前将李大某和李小某送回李某处,被告李某予以协助。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阻挠张某探视女儿。于是,张某于202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张静到李某家中走访后了解到,李某不配合张某探望是因为担心张某的探望会对孩子们的情绪造成影响。两人分手后,小女儿夜夜做噩梦啼哭不已,最近才开始逐渐好转,大女儿也情绪不稳定,学习成绩受到严重影响。执行干警张静从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李某进行劝导,即使父母不得已分离,但是对孩子的爱不能减少,在孩子的成长中任何一方都不能缺席。经过执行干警的反复释法明理,李某表示愿意协助张某对孩子进行探视,但出于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张某将孩子们带走。
鉴于此,执行干警张静不仅多次为双方搭建协商的桥梁,而且就探望权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条分析。生活中,探望方式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前者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后者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这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利弊。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只有探望人存在消极因素,例如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才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本案中,两个孩子都是女孩,且因暂时无法接受父母分开而情绪波动较大,因此,张某把孩子接走的探望方式更有利于深入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并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解释下,李某表示会按照判决结果协助张某行使对两个女儿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父母可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使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该义务内容包括: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