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9日凌晨0点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涞水县赵各庄村农村信用社门前路段时,与路边的行人靳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涞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张某静脉血酒精含量显示为醉酒驾驶。此事故经涞水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官释法】涞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酌予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进行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