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至8月26日间,郄某某等六人纠集当地部分村民在涞水县涞水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现场,采取多种阻挠形式影响改造施工方正常工作,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据郄某某等人供述,因当时煤矿占地未给补偿,搬迁百姓要求的水电畅通也未得到保障,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郄某某等人通过提前开会分工、煽动百姓情绪、雇佣铲车和小推车并派人现场看护等方式将煤矿棚户区道路阻断,致使该工程长期无法正常施工,因此造成了共计505050元的损失。
【法官释法】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依法对郄某某等六名被告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